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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发布地标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 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

发布日期:2023-12-25 14:40:51
 

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。

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(含独立粉磨站)、水泥原料矿山、散装水泥/熟料中转站、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。

水泥窑及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Ⅰ阶段10、50、100mg/m3,Ⅱ阶段10、35、50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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